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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务承担法律剖析

www.lubnke.com 2025-04-04 债权债务

债务人死亡债务承担法律剖析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起诉倡导债权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对诉讼主体的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及责任的确定,实践中的处置却不一而足。笔者试就有关问题讲解个人看法如下:


1、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构成夫妻一同债务的情形


《中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些财产清偿”。依据反向讲解规则,夫妻实行一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了解其约定的,均为夫妻一同债务。


2、夫妻一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依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备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备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些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一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不过意识状况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备优先受偿权。没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不复赘言。2、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


诚信、理想状况下,当遗产含有外债时,应用夫妻一同财产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再析产,从而确定遗产净值后继承。在这里,应注意的是当债务为一同债务时不可以先析产然后偿还债务。实践中较上述状况要复杂得多。1、因为当事人对债务的避免,已经继承了而称没继承;2、夫妻一方仍存活的,子女不倡导继承权,现实日常这样的情况也不少见。而是不是析产、继承又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行为,债权人不可以提起继承之诉,法院也不可以强制进行继承。对是不是将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后怎么样承担责任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作法比较混乱,笔者看法如下。


1、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的基础


请求权基础无非有二,一是法律规范基础,二是事实基础。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的法律规范基础是《中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质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质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舍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从该规定看,继承人是不是承担偿还责任的事实基础是其是不是继承了遗产。这里的“继承”,是指诉讼时已经发生并经证明存在的继承而不是可能存在的继承或者以后可能、势必发生的继承。因为继承是家庭内部行为,外人非常难了解遗产范围与是不是继承,所以司法实践中常有如此的判决“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此的判决是不对的,对其正确与否进行判断,不可防止地要涉及到案件的审理范围这一问题。


2、案件的审理范围


法律规范是对过去的总结、对将来事实的调整,所以法无溯及力是原则,溯及即往是例外。请求权基础之一,即法律事实,只能是法律生效后,诉讼前的事实,而不可以是诉讼后发生的事实。判决不可以对其生效后的法律事实予以调整。预设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任务而不是判决的范畴。判决的过程,就是将“过去已发生且经查实存在的客观事实”“辨别”为“法律事实”的过程。而不可以对“过去可能存在的事实,以后可能发生、以后势必发生的事实”进行裁判。不然,判决将陷入无限不可知的深渊。这样操作的后果就是,应由审理来完成的“事实认定”的任务,都将留到实行程序去完成。这种裁判文书,等于说“倘若借钱了就应当还,倘若打人了就应当赔,倘若感情破裂了就应当离,所以倘若继承了,就应当替被继承人还款”,如此的判决书,只是法条的翻版而不是判决,假如不是抄错了法条,就没错案了。其错误就是,如此的判决绕过了“事实调查、确认及将它辨别为法律事实的过程。”从形式逻辑的角度看,所谓判决无非就是一个假言判决,而假言判断只能有一个假言肢。这个假言肢只能是大首要条件——法律规范,由其完成预设权利与义务的功能;而小首要条件——法律事实的认定,结论——判决内容,即推理的结果,均只能是直言判断而不可以是假言判断。

Tags: 债权债务 债的种类 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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