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5日,经中介公司简介王某购买周某名下房子一套并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2023年3月24日,王某根据约定代周某向银行偿还该房购置贷款24万元,哪个料2023年3月28日,周某忽然意料之外去世且其死后无任何继承人,因房地产还没有办理过户王某遂向信阳浉河区法院申请指定周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为周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觉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依据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及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归还查看结果》,足以证明王某与周某存在房子交易合同关系,周某过世后,王某是利害关系人拥有向法院申请指定周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实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遗嘱实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准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一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舍弃继承的,由被继承生活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周某过世时,已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其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也早过世,没办法定继承人,案涉房子系周某生前所有且其一直在该房子居住,故王某申请由周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指定周某生前住所地民政局为周某的遗产管理人,判决后王某在民政局的配合下顺利办理了房子过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