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推行的防卫行为,认定正当防卫行为要满足5个条件,防卫挑拨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吗?律图记者整理了有关内容,详细情况请看下文。
依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拥有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需要是具备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患者所为的侵害行为,一 般觉得可推行正当防卫。但并不是针对所有些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比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备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规范。不法侵害应是由人推行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需要现实存在。假如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样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假如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样就构成犯罪,不然就是意料之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导致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能使防卫行为具备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觉得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推行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推行后将导致不可弥补的害处时,可以觉得侵害行为已经开始。比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便尚未引燃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别人住宅的,即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目前: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暂停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没办法导致风险结果且不可能继续导致更紧急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假如尚能准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觉得不法侵害尚没有结束。比如:打劫犯夺走别人财物,虽然打劫罪已经完成,但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是防卫不当令。具体分为: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当令不是正当防卫,大概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很多迹象显示将要推行风险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具备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需要防卫人具备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备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他们,故意引起他们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他们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备犯罪意识,自不可能推行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他们身体的意图。这样的情况下,双方都没防卫意识,因此不是正当防卫,而大概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在斗殴结束后,假如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大概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别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比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筹备对丙推行打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样的情况下,甲不具备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因为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导致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便在一同犯罪的状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可以对其没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大概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帮助其伤害的对象推行。
5、限度条件:无明显超越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需要在必要适当的限度内进行,不然就构成防卫过当。比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越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超越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越必要限度且导致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紧急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比如,甲欲对乙推行强奸,乙即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是正当防卫的范围。
限度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导致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与导致这种损害结果的方法、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原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假如用轻于或等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假如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越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备要紧意义,特别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状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原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原因之一。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觉得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超越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便是非此不可以保护,导致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能觉得是超越了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止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知道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益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防卫挑拨和相互斗殴都不是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他们,故意引起他们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他们导致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只不具备防卫意识,而且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他们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因为斗殴双方具备积极地不法侵害别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他们法益的行为,故不是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但,在斗殴中,也会出现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条件,因而也会进行正当防卫:其一,在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斗殴”事实上已经结束,前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其二,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忽然用杀伤力非常强的凶器,其次生命遭到紧急威胁的,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