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职员。其范围是:1、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备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学会核心计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学会和熟知的机密失密前,也不可以同外国人结婚。2、外交职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职员,主要指外交部和国内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3、公安职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4、机要职员和其学会重大机密的职员。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学会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职员。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职员同外国人结婚,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第二类是正在同意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种类型的人因为违法或犯罪,正在同意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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